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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机构名称: 湖南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 湖南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主席令第44号)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管责任: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厅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