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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宗教院校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第四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院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