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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并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和资质认可相关条件进行现场评审;督促评审专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形成现场技术评审报告。3.审批责任: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可审批工作。予以认可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可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5.监管责任: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机构依法终止、资质依法被撤销的,依法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6、7、10、16、18、1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