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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责令建设单位纠正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强制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基建处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2007〕第84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2.决定、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4条、第27条、第28 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