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新设探矿权登记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第一款:“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作出审批通过决定(不予通过应说明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