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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处理有害干扰投诉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无线电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16〕第672号)第六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第六十五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暂无)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以下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网上(湖南省无线电干扰申诉平台)直接受理。 2、干扰排查责任:根据申诉人提供的信息现场排查。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排查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诉人送达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回执(申诉人可在网上直接查看)。 5、事后监管责任:对无线电干扰申诉处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4、《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