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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责任处室: 侨综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0号)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确认证明。 5.监督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侨务综合处负责人、具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