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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派出保安员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机构名称: 常德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支队内保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指导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受理给出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