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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省级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占用费收入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业权处、矿保处、财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并办法第四条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缴纳的决定,报厅领导批准。 (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修订)第8条、第12条、第14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6条、第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