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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渔业渔政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6号)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