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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 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根据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 2.评审责任: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3.公示责任: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4.报批责任: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7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8、9、1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相关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