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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召回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第八条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责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的有关要求展开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职能处室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