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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物局
责任处室: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博物馆条例》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或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博物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