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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养护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