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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价格调控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责任事项: 1、定价责任:按照法定权限,经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等相关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按照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2、公示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3、事后监管责任:对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评估。
责任事项依据: 1、《价格法》。 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