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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督察办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监察网络,组织巡回检 查,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 动的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