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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职业健康处、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接受当事人申请;组织当事人或者接收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目进行分组。 2.审查责任: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3.决定责任: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4.送达责任: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83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59、6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