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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 市场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