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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畜牧兽医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通过许可申请人进行事后日常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1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