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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常德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养老服务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的养老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对养老机构设立、变更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