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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机构名称: 湖南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关于同意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并通知其在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后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5/6/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