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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水生态环境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成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奖励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奖励决定书,载明奖励事实、奖励种类和依据、途径等内容。 3.执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给与奖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奖励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