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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机构名称: 湖南省残联
责任处室: 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在系统里生成审核认定书。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