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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机构名称: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相关科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核发资质证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5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