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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农业丰收奖表彰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科技教育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3〕45号)第二条 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用于奖励全省在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1〕19号)规定,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按照相关要求适时启动表彰奖励活动。每次奖励不超过45项。评选设立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20%,二等奖约占30%,三等奖约占50%。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参加评审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成立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3.决定责任: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进行通报。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修订)》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