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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 厅内相关处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对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60、61、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