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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政法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做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申诉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