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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初审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渔业渔政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初审意见审批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适时跟踪审批进展。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5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