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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责任处室: 传媒机构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 人、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