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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资环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54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实施检查、监察执法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等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检查或监察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7、36条 。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