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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运输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59条、第6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