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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科技教育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3、54、57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49、50条
责任事项: 1.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2.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3.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3、54、57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49、5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