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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境内生产药品补充申请
机构名称: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九条:“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三、九十六、九十八条;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