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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法规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该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官网公布。
责任事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等的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第七条第二款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