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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稽查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责任事项: 1.核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核查违法行为事实。 2.决定责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3.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