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