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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无线电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4、《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