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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建设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予以修改第26号令,2014年8月1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市场主体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责任主体落实问题整改。 2.审查责任:对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