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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省级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收入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业权处、矿保处、财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缴纳的决定,报厅领导批准。 (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修订)第8条、第12条、第14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6条、第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