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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第一类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疾病预防控制处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登记人员金额进行确认。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湘卫疾控发〔2019〕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