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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省生态环境厅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函〔2017〕第20号)全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湖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第682号)全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14〕第29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第4号)全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4〕38号))全文。
责任事项: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巡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情况予以初步审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移送责任:立案审查后,案件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3.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立案案件指派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 4.审查责任: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情况进行审查,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5.告知责任:经审查合格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决定责任: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4〕38号):“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三、尽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 〔2014〕4号)全文 。 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14〕29号)全文。 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湖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82号)全文 。 5.《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函〔2017〕20号)文件中“七、环保部门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全文。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