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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能源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39项: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费用由验收机关承担。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验收或不同意验收的书面决定;不同意验收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验收后的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4〕39号)。 3、《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