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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政务服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审查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9、10、1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3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8条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