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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和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原则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环节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