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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体育局
责任处室: 竞技体育与科技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处罚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力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