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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省中医药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责任事项: 1.申请报名阶段责任:开考前三个月对外公开发布考核通知,公示报考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资格审查阶段责任: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 3.专家考核阶段责任:集中安排时间和地点,采用专家评议方式,对申请者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4.发证阶段责任:公示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者,制发《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5.监管责任:对考核合格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