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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物局
责任处室: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