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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强制拆除非法收费设施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财务处、法制处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 〔2011〕第49号)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2.决定、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4条、第27条、第28 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