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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同意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发放行政许可文书,依法送达举办者;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发放行政许可文书,依法送达举办者;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技工院校设立、变更、撤销管理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5〕71号)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