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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农田建设与农垦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第四章 评 价。第二十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7〕第89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处罚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力救济途径等内容。 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专业法有关条款和有关共性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